辽宁省社会公共安全产品行业协会团体标准委员会章程(草案)
  2020-02.05

辽宁省社会公共安全产品行业协会
团体标准委员会章程
(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辽宁省社会公共安全产品行业协会团体标准委员会(以下简称:协会标委会)健康有序的开展标准制修订工作,依据《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以及GB/T20004.1-2016《团体标准化第1部分:良好行为指南》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协会标委会是辽宁省社会公共安全产品行业协会(以下称:协会)的内设机构,是我省安全防范行业的团体标准技术服务组织,是由协会批准成立并接受其领导和管理。
第三条 协会标委会主要从事安防行业团体标准化的战略规划,相关政策、 制度和标准化文件的通过、决策;协调处理有关团体标准制定中出现的争议;负责协会标准化技术归口工作。

第二章 工作任务

第四条 依据国家相关标准化法律法规,针对安防行业的技术创新发展和市场需求,开展团体标准化工作。
第五条 按照协会工作方针,提出协会标委会的标准工作发展规划,逐步完善协会的团体标准体系。
第六条 协调管理协会标准化技术工作,制定团体标准化工作的相关政策和制度,处理有关团体标准的制定程序、编写规则以及知识产权管理等事项。
第七条 开展与其他标准化机构的联络工作,组织参与安防产业领域相关国家、行业标准的制修订工作;适时推动将协会团体标准转化为行业标准、国家标准或国际标准。
第八条 根据安防产业技术创新的发展和市场需求,组织本团体标准项目的预研、提案、立项、起草及审查工作。
第九条 针对本团体的业务需求,开展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团体标准的宣贯工作,接受本团体成员有关标准的技术咨询工作。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 协会标委会的组成以本协会会员企业为主,还吸收部分科研院所、行政管理机构、相关企业、兄弟协会的领导和科技人员参加,每届任期5年,可连聘连任。
第十一条 协会标委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名,秘书长1 名,常务副秘书长1名,委员5~9 人,成员若干。主任委员由协会会长担任。副主任委员、委员由主任委员任命。秘书长、副秘书长由主任委员提名并聘任。成员由本人申请,秘书处审核,主任委员批准后聘任。
第十二条 秘书处为协会标委会工作机构,实行主任委员领导下的秘书长负责制,处理日常工作。工作印章使用协会公章。
第十三条 委员具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一)对团体标准化的相关政策、制度和标准化文件的通过决策具有表决权;
(二)对所审定的团体标准若存有异议,有权保留不同意见;
(三)有权参加协会标委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并获得协会标委会有关的文件资料;
(四)对协会标委会及秘书处的工作有权监督并提出批评和建议;
(五)有接受并完成协会标委会及秘书处委派工作的义务;
(六)认真履行职责,及时审阅回复协会标委会及秘书处的信函及函审文件。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四条协会标委会根据业务需求,提出接收本专业范围内的标准制修订项目提案和建议,对项目提案的必要性、可行性等进行评估和审查。
第十五条 对审查通过的标准制修订项目形成团体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确立的标准制修订计划通过电子邮箱、协会网站等方式向团体成员公布。
第十六条 根据计划,组织、指导和督促工作组进行标准的制修订工作, 完善、落实标准项目起草小组的责任分工和工作进度。
第十七条 标准项目草案征求意见稿在有关委员、有代表性的单位和个人征求意见,或召开有关专家会议征求意见。标准起草小组对所提意见进行处理、协调,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提出标准项目草案送审稿、编制说明、意见汇总处理表及附件,报秘书处。
第十八条 秘书处根据标准项目草案送审稿的难易程度,可通过电话电视会议、函审、会议评审等方式,从技术角度组织审查。函审期限一般为1个月,委员未在规定时间内反馈意见,按无歧义处理。技术复杂或有争议的标准项目一般采用会审。通过协商一致或投票方式对标准项目草案送审稿给出是否通过的结论。
第十九条 会审时,秘书处应提前将标准项目草案送审稿(包括有关附件)提交给审查者。到会委员应在2/3以上会议方为有效。表决时,到会委员的3/4以上同意,方为通过。
第二十条 标准项目起草小组,根据审查意见对标准项目送审稿进行修改,整理出标准项目报批稿、编制说明、意见汇总处理表(包括附件、电子文档)送秘书处,秘书处准备上报材料,复检无误,主任委员签署后上报协会。
第二十一条 按本协会标委会议事规则通过团体标准后,通过协会网站以及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公开团体标准的基本信息。
第二十二条 协会标委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检查、总结工作,研究布置下年度工作。

第五章 经费

第二十三条 协会标委会的活动经费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筹集和开支。
第二十四条 协会标委会经费使用情况接受有关财务部门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标准项目组经费主要来源于协会支持的标准化工作年度补助经费,以及标准项目组自筹的经费。
第二十六条 经费主要用于协会标委会组织召开的各种会议、向委员提供的信息资料、标准项目起草和审查、标准化基础研究等。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由协会标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经协会理事会审议,自批准之日起实施。


辽宁省社会公共安全产品行业协会团体标准委员会
2017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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