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社会公共安全产品行业协会专家委员会专家管理办法(试行)
  2020-02.05

辽宁省社会公共安全产品行业协会
 专家委员会专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辽宁省社会公共安全产品行业协会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为完善自身组织建设,规范专家职务行为,发挥专家为行业提供专业技术服务的作用,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专家的资质与条件
(一)从事安全防范及相关专业领域10年以上,具有高级职称或相应业务能力,有较高学术或技术水平,熟悉本专业领域国内外科技发展动态,具有较强的科研、技术和综合能力;
(二)遵守专家委员会章程和有关规定,有良好的学术道德及敬业求真,开拓创新的精神;
(三)密切关注安全防范行业的发展,积极提供专业技术服务;
(四)承担专家委员会所委托的工作和参加相关会议;
(五)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70岁,经主任委员批准,可以适当放宽;
(六)所在单位支持。
第三条 专家享有的权利
(一)向专家委员会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二)应邀参加专家委员会组织的各类专业技术活动和会议;
(三)获得专家委员会提供的相关业务资料;
(四)对专家委员会的决定保留个人意见;
(五)依法获取相关报酬;
(六)自愿退出专家委员会;
(七)其他合法权利。
第四条 专家应承担的义务
(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专家委员会《章程》等规定;
(二)承担专家委员会安排的工作,参加相关会议和活动;
(三)向专家委员会提供与所承担业务相关且可公开的信息;
(四)遵守政府、企业等相关方(服务对象)的保密制度;
(五)不得从事有损专家委员会声誉的活动;
第五条 专家的职责范围
专家应根据专家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工作任务承担相应的职责,在授权的范围内参与相应的业务工作。
(一)参与起草行业发展战略规划、行业政策及相关管理、技术文件;
(二)参与相关专业课题(项目)的研究;
(三)参与行业内标准化、检测、认证及相关专业技术服务;
(四)参与国内外专业技术交流与合作,提供相应技术支持;
(五)参与相关研发、评价、推广、普及、咨询等专业技术服务工作;
(六)参与相关业务宣传活动;
(七)参与专家委员会组织的其它业务活动。

第六条 专家的聘任与解聘
聘任:
(一)申请人向专家委员会提出申请,按规定递交相应材料,填写《专家委员会专家登记表》;
(二)专家委员会秘书处负责对申请人的条件进行审核, 并报主任委员审批;
(三)申请人的申请被批准后,即被聘为专家委员会专家;
(四)专家委员会向专家颁发《聘书》,作为证明专家身份的证件;
(五)专家委员会将在聘专家名单和相关信息在协会网站公布。
解聘:
在聘专家因故不适宜继续担任专家的,由秘书处提出,也可由本人提出,主任委员批准后解聘。
第七条 专家日常管理
(一)专家应妥善保管《聘书》,遗失须及时报告;
(二)专家的基本信息及联系方式变更时,应在一个月内提交专家委员会秘书处备案;
(三)专家不得以委员会成员的身份参与非本委员会工作范围内的项目。
(四)专家参与专家委员会推荐的专家服务工作,应遵守《推荐专家服务管理规范》的规定;
(五)专家不实行坐班制,因故不能参加相关活动时要请假。
第八条 本办法由专家委员会负责解释

辽宁省社会公共安全产品行业协会专家委员会
2016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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