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协议人:
甲方:
(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法定代表人、职务、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号码、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电话、传真、账号、电子信箱)
乙方:
(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法定代表人、职务、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号码、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电话、传真、账号、电子信箱)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过友好协商,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采购 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1.1 本合同所购买设备将用于 项目。
1.2 设备采购名称、数量、价格
序号 |
产品名称 |
规格型号 |
数量 |
单价 |
总价 |
备注 |
1 |
|
|
|
|
|
|
2 |
|
|
|
|
|
|
3 |
|
|
|
|
|
|
4 |
|
|
|
|
|
|
|
合同总价款: 元(大写:人民币 元) |
|
|
|
|
|
1.3 凡卖方供应的设备均应是全新的,技术先进的,并且是成熟可靠的。
1.4 设备技术指标参数和性能、技术资料见技术规范书中要求。
1.5 卖方提供设备的运输及保险。
合同供货范围包括了所有设备、技术资料、技术服务。但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如发现有任何漏项和短缺,且在发货清单中并未列入而且确定不是卖方供货范围中应该有但属于满足合同附件对合同设备的性能保证值要求所必需的,均应由卖方负责将所短缺的设备、技术、资料、专用工具等补上,且不发生费用问题。
3.1 本合同总价为 元(大写:人民币 元整)。
3.2 本合同价格为指定位置就位价,包括合同设备、技术资料、技术服务等费用,还包括合同设备的税费、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的一切费用和保险费等与本合同有关的所有费用。
3.3 本合同总价在合同期内为不变价。
4.1 本合同使用货币种类为人民币。
4.2 付款方式:电汇、银行托收或汇票。
4.3 合同设备款的支付
4.3.1 双方在签订本合同,卖方收到买方《交货履行通知》后 日内,买方应向卖方支付本合同项下的设备总价款 %的预付款。
4.3.2 卖方按照双方书面文件约定的交货计划,将合同设备运到交货地点,经双方现场开箱检验合格并签署《交货验收证书》后 日内,买方向卖方支付到货设备合同价款 %的到货款。如因买方原因造成无法完成货物现场验收工作的,按照合同约定设备抵达买方指定地点后 日内,买方应完成该次付款。买方完成该次付款后货物所有权和风险都转移给买方。如因买方未能及时付清该次付款的,货物所有权仍归卖方,卖方有权拒绝提供现场指导安装及设备调试工作。
4.3.3 合同双方在设备调试验收合格并签署《设备最终验收证书》后,由买方向卖方支付合同价款 %的货款。
4.3.4 卖方完成全部合同设备交付并通过设备调试验收合格,根据买方的要求提交设备合同总价款 %的增值税发票。
4.3.5剩余设备合同总价款的 %作为设备质量保证金,在签署《设备最终验收证书》后的 日内支付。
4.3.6 买方在未完成本合同第4条第3款第2项货款支付义务的情况下,其产品所有权仍归卖方所有,买方在未征得卖方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卖出、出借、出租、转让、抵押等。
5.1 交货和运输
5.1.1 本合同设备的交货期应满足工程安装进度的要求,并保证部件完整性。
5.1.2 交货时间及地点:按照买方最终技术方案中确定的设备型号、数量及双方书面文件约定的设备交货计划完成合同项下设备的制造并运至交货地点。如买方无法准确提供设备交货计划的,买方采用《交货履行通知》的形式提前 日书面告知卖方,合同设备的交货地点为买方指定地点。
5.1.3 在货物预计启动发货 日前,卖方以传真将货物总清单和装箱总清单及本合同第6 条第6款中的各项内容通知买方。
5.1.4 合同设备的交货日前将全部合同设备运到买方交货地点,双方在货物清单上签字为准。
5.1.5 卖方负责合同设备从卖方到现场交货地点的运输。
5.1.6 在每批货物备货 小时内卖方应以 形式将该批货物的如下内容通知买方:
(1)合同号;
(2)货物名称及编号;
(3)货物总毛重量;
(4)总包装件数;
(5)对于特殊物品(易燃易爆、有毒物品及其他危险品和运输过程中对温度等环境因素和震动有特殊要求的设备或物品)必需特别标明其品名、性质、特殊保护措施、保存方法以及处理意外情况的办法。
5.2 卖方应向买方提供满足工程设计、施工、调试、检验、运行和维修所需的技术资料。
5.3 技术资料以邮寄方式递交。
5.4 技术资料以邮政部门提货通知单时间戳记为技术资料的实际交付日期。
5.5 买方可派遣代表到卖方工厂检查包装质量和监督装车情况;如果买方代表不能及时参加检验,则卖方有权发货。上述买方代表的检查与监督不能免除卖方应负的责任。
5.6 因买方原因要求卖方推迟设备发货时(设备已制造完毕),由买方负担仓储费及必要的保养费,直至卖方交货为止。
5.7 卖方必需负责货物的运输和现场验货。路途一切费用由卖方负担。
6.1 卖方交付的所有货物要符合国家主管机关的规定,具有适合长途运输和装卸的坚固包装。包装应保证在运输、装卸过程中完好无损,并有减振、防冲击及防磨损措施。包装应按设备特点,按需要分别加上防潮、防锈、防腐蚀的保护措施,以保证货物在没有任何损坏和腐蚀的情况下安全运抵设备安装现场。设备装货和包装前,卖方负责对其进行检查和清理,不留异物,并保证零部件齐全。
6.2 卖方对包装箱内和捆内的各散装部件在装配图中的部件号、零件号应标记清楚。
6.3 卖方应在每件包装箱的两个侧面上,用不褪色的汕漆以明显易见的中文字样印刷以下标记:
6.3.1 合同号;
6.3.2 供货、收货单位名称;
6.3.2 设备名称、编号;
6.3.2 箱号/件号;
6.3.2 数量;
6.3.2 毛重/净重(公斤);
6.3.2 体积(长×宽×高;以毫米表示)。
6.4 卖方应在包装箱的侧面以运输常用的标记和图案标明重心位置及起吊点,以便于装卸搬运。按照货物的特点,装卸和运输上的不同要求,包装箱上应明显地印刷有“轻放”“勿倒置”“防雨”等字样。
6.5 对裸装货物应在金属标签上注明上述有关内容。并要带有足够的货物支架或包装垫木。
6.6 每件包装箱内,应附有包括:名称、数量的详细装箱单、合格证。包装箱内应有产品出厂质量合格证明书、技术说明书各一份。
6.7 专用工具(如有)分别包装并按本合同第 6 条第 3 款要求注明相关内容。
6.8 各设备的松散零星部件应采用良好包装方式,装入尺寸适当的箱内,随整车发送。
6.9 对于需要精确装配的明亮洁净加工面的货物,加工面应采用优良、耐久的保护层(不得用汕漆)以防止在安装前发生锈蚀和损坏。
6.10 凡由于卖方包装或保管不善致使货物遇到损坏或丢失时,不论在何时何地发现,一经证实,卖方均应按本合同质保期相关规定负责及时修理、更换。在运输中发现货物损坏和丢失时,卖方应负责与承运部门及保险公司交涉,买方不负责运输过程中发生的一切费用及责任,同时卖方应尽快向买方补供货物。
7.1 卖方应及时提供与本合同设备有关的工程设计、检验、土建、安装、调试、运行、检修等相应的技术指导、技术配合、技术培训等全过程的服务。
7.2 卖方需派代表到现场进行技术服务,指导买方按卖方的技术资料进行安装、调试和并网,并负责解决合同设备在安装调试、运行中发现的制造质量及性能等有关问题。
7.3 卖方有义务在必要时邀请买方参与卖方的技术设计,并向买方解释技术设计。
7.4 如遇有重大问题需双方立即协商时,任何一方均可建议召开会议,在一般情况下,另一方应当同意参加。
7.5 买方有权将卖方所提供的一切与本合同设备有关的资料分发给予本工程有关的各方,并不由此而构成任何侵权,但不得向任何与本工程无关的第三方提供。
7.6 对盖有“密件”印章卖方的资料,双方都有为其保密的义务。
7.7 卖方的分包商需要合同设备的部分技术服务或去现场工作,应由卖方统一组织并征得买方同意,费用应由其自行负担。
7.8 凡与本合同设备相连接的其他设备装置,卖方有提供接口和技术配合的义务,并不由此而发生合同价格以外的任何费用。
7.9 卖方派到现场服务的技术人员应是有实践经验、可胜任此项工作的人员。买方有权提出更换不符合要求的卖方现场服务人员,卖方应根据现场需要,重新选派买方认可的服务人员。
8.1 卖方应按 系列标准要求进行质量管理。
8.1.1 卖方应在履行合同的全过程(从开始供货到最终验收),保证并负责所有供货和服务的质量,即要保证所有这些供货和服务的质量符合合同中有关技术、交货、验收和价格所规定的要求。
8.1.2 卖方应建立健全工厂的全面质量保证体系(并取得 认证),认真进行产品的质量检查。
8.2 工厂检验
8.2.1 工厂检验是质量控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卖方须严格进行厂内各生产环节的检验和试验。卖方提供的合同设备须签发质量证明、检测报告,并且作为交货时质量证明文件的组成部分。
8.2.2 检验的范围包括原材料和元器件的进厂,部件的生产加工、组装、试验至出厂检验。
8.2.3 卖方检验的结果要满足提交给买方技术文件内产品技术参数的要求,如有不符之处或未能达到相应标准要求,卖方有权要求采取处理措施直至满足要求。卖方发生重大质量问题时应将情况及时通知买方。
8.3 现场开箱检验
8.3.1 货物到达目的地后,卖方应与买方一起根据运单和装箱单对货物的包装、外观及件数进行清点检验,如发现有任何不符之处经双方代表确认,属卖方责任后,由卖方处理解决,属买方原因造成的,由买方处理解决。
8.3.2 当货物抵达买方指定工地现场后,买方应尽快开箱检验,检验货物的数量、规格和质量,且应在开箱检查前 日前书面通知卖方开箱检验日期。卖方派遣检验人员参加现场检验工作时,买方应为卖方检验人员提供工作方便。如检验时,卖方人员未按时赴现场,买方有权自行开箱检验,检验结果和记录对双方同样有效,并作为买方向卖方提出索赔的有效证据。如买方未通知卖方自行开箱或每一批设备到达现场 日仍不开箱,则视为现场检验合格,由此产生的后果由买方承担。
(3)现场检验时,如发现设备由于卖方原因(包括运输)有任何损坏、缺陷、缺少或不符合合同中规定的质量标准和规范时,应做好记录,并由双方代表签字,各执一份,作为买方向卖方提出修理、更换的依据。如果卖方委托买方修理损坏的设备,所有修理设备的费用由卖方承担;如果由于买方原因,造成损坏或缺陷,卖方在接到买方通知后 日内提供或更换相应的部件,但费用由买方承担。
(4)卖方如对上述买方提出修理、更换的要求有异议,应在接到买方书面通知后 日内提出,并书面通知买方,否则上述要求即告成立。如有异议,卖方在接到通知后 日内,自费派代表赴现场同买方代表共同复验。
(5)如双方代表在合同检验中对检验记录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可由双方委托权威的第三方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检验结果对双方都有约束力,检验费用由责任方负担。
(6)合同双方如对到货设备检验合格并无异议,双方签署《交货验收证书》一式两份,交付卖方一份作为支付交货款的手续单据。
(7)上述第8条第 3 款(1)(2)(3)(4)(5)项所述的各项检验仅是现场的到货检验。
9.1 本合同设备由买方根据卖方提供的技术资料、图纸及说明书进行安装、调试、运行和维护。整个安装、调试过程须在卖方现场技术服务人员指导下进行。安装、调试过程中,若买方未按卖方的技术资料规定和现场技术人员指导、未经卖方现场技术服务人员签字确认而出现问题,买方自行负责(设备问题除外);若买方按卖方技术资料规定和现场技术服务人员的指导、卖方现场技术服务人员签字确认而出现问题,则卖方承担责任。
9.2 合同设备安装完毕后,卖方应派人参加调试、试运进行指导,并应尽快解决调试中的问题。
9.3 设备调试最终验收的时间为全部设备运行稳定,达到连续稳定运行 日。期间若发生与本合同不符的情况时,双方要进行协商解决。
9.4 设备调试最终验收结束后,合同内项下的设备达到本合同所规定的各项性能保证值指标后,买方应在 日内签署由卖方会签的本合同《设备最终验收证书》一式 份,双方各执 份。
9.5 买方出具的《设备最终验收证书》只是证明卖方所提供的合同设备性能参数截至出具的设备最终验收证明时可以按合同要求予以接受,但不能视为卖方对合同设备中存在的可能引起合同设备损坏的潜在缺陷所应负的责任的解除。潜在缺陷指设备的隐患在正常情况下不能在制造过程中被发现,卖方对纠正潜在缺陷所应负的责任,当发现这类潜在缺陷时(经双方确认)卖方应进行修理。
10.1 保证期是指签发《设备最终验收证书》之日起 月。
10.2 卖方保证其供应的本合同设备是全新的,技术水平是先进的、成熟的、质量优良的、设备的选型均符合安全可靠、经济运行和易于维护的要求。卖方需保障达到合同设备的设计、安装、调试、运行和维修的要求。
10.3 设备在运行保证期间,如果发生设备故障,卖方应立即无偿维护、修理。如需更换部件,卖方应负担由此产生的现场维护、修理、更换的一切费用。
10.4 由于买方未按卖方所提供的技术资料、图纸说明和卖方现场技术服务人员的指导而造成的设备损坏,由买方负责修理、更换;但卖方有义务尽快提供所需更换的部件。对于买方要求的紧急部件,卖方应安排最快的方式运输,所有费用均由买方负担。
10.5 超出保证期限后卖方提供的服务为有偿,由买方承担零部件成本费及卖方服务人员的交通、食宿费用。
10.6 卖方专业人员应提供 小时之内的电话、邮件、传真的服务响应。
11.1 不是由于买方原因或买方要求推迟交货而卖方未能按本合同的规定推迟交货时(不可抗力除外),实际交货日期按本合同第 5 条第 4 款规定计算,买方有权按下列比例向卖方收违约金。迟交 周,每周违约金金额为迟交货物金额的 %;迟交 周,每周违约金金额为迟交货物金额的 %;迟交 周以上,每周违约金金额为迟交货物金额的 %;不满一周按一周计算。卖方支付迟交违约金,并不解除卖方按照合同继续交货的义务。迟交违约金总额不超过本合同总金额的 %。
11.2 如果由于买方原因,迟付货款,买方须按下列方式支付违约金。迟付 周,每周违约金金额为迟付金额的 %;迟付 周,每周违约金金额为迟付金额的 %;迟付 周以上,每周违约金金额为迟付金额的 %;不满一周按一周计算。
11.3 任何理由不得作为延迟付款的原因,迟付款违约金总额不超过本合同总金额的 %。
12.1 保险卖方需对合同设备,根据陆运运输方式,向保险公司投保发运合同设备的运输一切险,保险区段为 。
12.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税务的法律、法规和规定,卖方应该交纳的与本合同有关的税费。
12.3 本合同价格为含税价。卖方提供的设备、技术资料、服务(包括运费)、进口设备或部件等所有税费(包括保险费)已全部包含在合同价格内,由卖方承担。
13.1 卖方未经买方同意不得将本合同范围内的设备或部件进行分包(包括主要部件外购)。
13.2 卖方对所有分包设备、部件承担本合同项下的全部责任。
14.1 内容(包括附件)作任何单方的修改。但任何一方均可以对合同内容以书面形式提出变更、修改、取消或补充的建议。该项建议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经双方签字确认。如果该项修改改变了合同价格和交货进度,应在收到上述修改通知书后的 个工作日内,提出影响合同价格和交货进度的详细说明。双方同意后经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须经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委托)签字后方能生效。
14.2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若因国家政策调整而引起本合同无法正常执行时,卖方或买方可以向对方提出中止执行合同或修改合同有关条款的建议,与之有关的事宜双方协商办理。
14.3 因买方原因要求中途退货,买方应向卖方偿付违约金,违约金为退货部分设备价格的 %,并在不能完全补偿卖方的直接经济损失时,继续赔偿卖方由此产生的直接经济损失。
14.4 因卖方原因而不能交货,卖方应向买方偿付违约金,违约金为不能交货部分设备价格的 %,并在不能完全补偿买方的直接经济损失时,继续赔偿买方由此产生的直接经济损失。
14.5 如果卖方破产、产权变换(被兼并、合并、解体、注销)、无偿还能力或为了债权人的利益在破产管理情形下经营业务,买方有权立即书面通知卖方、破产清算管理人或合同归属人终止合同,或向该破产管理人、清算人或该合同归属人提供选择,视其给出合理忠实履行合同的保证情况,执行经过买方同意的一部分合同。
15.1 不可抗力是指严重的自然灾害和灾难(如台风、洪水、地震、火灾和爆炸等)、战争、叛乱、动乱等。合同双方中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事件而影响合同义务的履行时,则延迟履行合同义务的期限相当于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时间,但是不能因为不可抗力的延迟而调整合同价格。
15.2 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故发生后,尽快将所发生的不可抗力事件情况以传真或电报通知另一方,并在 日内将有关当局出具的证明文件提交给另一方审阅确认。受影响的一方同时应尽量设法缩小这种影响和由此而引起的延误,一旦不可抗力的影响消除后,应立即将此情况通知对方。
15.3 如双方对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估计将延续到 天以上时,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本合同的执行问题(包括交货、安装、运试行和验收等问题)。
16.1 凡与本合同有关而引起的一切争议,双方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经协商后仍不能达成协议时,应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6.2 上述过程发生的费用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应由败诉方承担。
本合同生效需满足下列条件:
17.1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须经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委托)签字,加盖合同专用公章。
17.2 本合同有效期:从合同生效之日起到设备保证期结束并货款两清之日止。
17.3 如上述条件无法满足致使本合同失效,本合同作为保密文本双方应予以销毁。
18.1 本合同适用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8.2 本合同所包括的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8.3合同双方承担的合同义务都不得超过合同的规定,合同任何一方也不得对另一方做出有约束力的声明、陈述、许诺或行动。
18.4 本合同列明了双方的责任、义务、补偿和补救条款。任何一方不承担本合同规定以外的责任、义务、补偿和补救。
18.5 双方任何一方未取得另一方事先同意前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部分或全部权利或义务转让给第三方。
18.6 本合同项下双方相互提供的文件、资料,双方除为履行合同的目的外,均不得提供给予“合同设备”和相互工程无关的第三方。
18.7 合同双方应指定二名授权代表,分别负责直接处理“本合同设备”的技术和商务问 题。双方授权代表的名称和通讯地址在合同生效的同时通知对方。
18.8 本合同一式正本 份,双方各执 份;副本 份,双方各执 份。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