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社会公共安全产品行业协会
办事处管理办法
为更好的为会员服务,加强同当地技防管理部门的联系,根据辽宁省《社会组织管理条例》和《协会章程》,辽宁省社会公共安全产品行业协会(以下称:协会)决定,根据省内各市实际情况在条件成熟的地方建立办事处。为明确办事处的职
能、义务及工作范围,特制定有关管理办法如下:
一、办事处的设置
1、办事处是经协会理事会批准的在各市设置的代表机构,代表协会在当地发挥协会职能,行使协会的授予的职权和义务。各市办事处全称为“辽宁省社会公共安全产品行业协会**市办事处”,由协会颁发相应的牌匾;
2、办事处是协会的代表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开设银行账户,相关活动的法律责任由协会承担;
3、办事处一般设主任1名,由协会理事会指定或由当地技防管理部门推荐,协会下发聘任文件。办事处主任为兼职,并应是协会理事会成员单位代表。
二、办事处的职权和义务
1、遵守协会章程,及时向协会汇报、沟通工作;
2、完成本职内工作任务,自觉接受协会的领导、监督;
3、发展会员,扶持会员成长,协助协会收取会费;
4、及时反应会员诉求、意见和建议,维护会员权益;
5、宣传协会宗旨,维护协会声誉。
三、办事处的工作范围
1、在所辖区范围内,代表协会行使工作职能;
2、完成协会理事会赋予的专业和专项工作任务;
3、配合协会组织会员参加技术培训、技术交流、参观参展活动;
4、经协会秘书处授权,开展对《资信证书》的初审、发放工作;
5、协助会员开展年度备案工作;
6、推荐或组织专家参与协会的重要评审、论证等工作;
7、在协会章程规定的范围内其它工作。
四、活动经费管理
1、经协会同意,各办事处组织的相关会议、培训经费,协会相关专家参与评审、论证等工作的专家费将依据省财政厅等有关规定由协会列支;
2、办事处经费的支出,应以会议、培训、专家评审等相关活动为主,不得用于购置固定资产、发放福利、员工工资等开
销,如确有需要需事先报协会批准;
3、办事处开支应按照先预算、后结算的原则进行,任何现金支出必须按相关程序报批。报销凭证必须合法合规,报销发票名头必须填写协会全称与社会统一信用代码,由经办人签名,并注明原因及用途,经协会财务人员审核,报协会审批后确认。
五、附则及说明
1、办事处如有违法规及危害协会声誉的,协会视情况予以查处,直至撤销;
2、办事处主任聘任期限与协会换届任期相一致,特殊情况的可随时调整;
3、本管理办法经协会七届五次理事会议审议通过。
辽宁省社会公共安全产品行业协会
2019年11月29日